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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时间怎么计算

2025-10-20 1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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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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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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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即被公安机关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是期满的最后一日,且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拘开始时间的计算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带走并执行刑事拘留的次日开始计算。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在3月1日被刑事拘留,那么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为3月2日。法律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刑拘期限的时长。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路途时间的计算。在计算刑拘时间时,需要注意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公安机关从外地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本地,这途中花费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刑拘时间内的。如果是邮寄的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也就是说,只要邮戳时间显示在期满前,就视为在期间内完成了相应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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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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