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死亡且对方全责,可要求对方赔偿的项目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受害人死亡前如果有进行就医治疗,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赔偿项目中重要的部分是死亡相关的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如亲属为办理丧葬来回奔波产生的交通费用,在外地住宿的费用,以及因处理相关事宜导致的误工损失等。如果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