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什么内容

2025-10-19 16:44:25
0 浏览
推荐律师
马文丹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等。一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对继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什么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314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