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移送检察院后的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环节。若符合起诉条件将提起公诉,若需补充调查则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理阶段: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移送要求等。只有当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时,案件才会被正式受理并分配给具体的办案检察官。例如,若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清单与实际提供的证据不相符,或者缺少关键的法律文书,案件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监察机关补充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看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会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核实案件细节。同时,还会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如果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调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阶段: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会作出起诉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续阶段:如果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