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但没有领证,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补办结婚登记,以获得合法婚姻的保障;若不想继续共同生活,在处理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后分开即可。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确立婚姻关系。结婚多年却没领证,这种情况从法律层面来讲,双方之间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希望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可以选择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意味着,补办登记后,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例如在财产继承、相互扶养等方面。
若双方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由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但需要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如何分割,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育有子女,虽然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样,双方可以先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婚多年没领证的情况需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