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要服从相关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考察机关的工作安排。
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需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包括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目的是让考察机关及时了解其日常表现和动态,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遵守会客规定:考察机关会对犯罪分子的会客情况作出一定的规定,犯罪分子要严格遵守。这有助于防止其与不良人员交往,避免受到不良影响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离开居住地需批准:如果犯罪分子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是为了确保考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其行踪,保证缓刑考验的顺利进行。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改造,争取顺利度过考验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