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及多种情形。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予以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也会被立案追诉。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这是最典型的情形。比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工业酒精、苏丹红等非食品用物质。这些物质本身对人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旦进入人体,可能导致急性中毒、慢性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这里强调“明知”,即销售者主观上知道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例如,商家在进货时已经了解到食品存在问题,但为了追求利润依然售卖。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被立案追诉。
1、食用农产品领域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比如,在蔬菜种植中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这些农药残留会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2、保健食品领域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也会被立案追诉。例如,在减肥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被禁用的药物,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旦达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追诉标准涵盖了多种情形,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那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量刑具体是如何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定的?在不同地区,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追诉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您有更多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