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判刑与人数累计相关情况有关。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相关情况。对于开设赌场罪,虽未明确单纯人数累计的入罪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参赌人数众多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若赌场持续运营且参赌人数不断增加,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重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罪并没有单纯以人数累计多少作为入罪的绝对标准。不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开设赌场涉及的人数情况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1、间接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虽然这是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的参赌人数情况也会参照类似的逻辑进行认定。
2、情节严重考量
如果开设赌场后,参赌人数众多,这往往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赌场长期运营,不断有新的人员参与赌博,导致累计参赌人数持续攀升,这种情况下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在认定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判刑时,有着一套严谨的标准和流程。
1、证据收集
要认定参赌人数,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赌场的监控录像,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进出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还有参赌人员的证言,他们能够证明自己以及其他参与赌博的人员情况;赌场的账本记录,如果赌场有记录参赌人员信息或者赌资往来等情况,也能作为认定参赌人数的重要依据。
2、情节综合判断
司法机关不会仅仅依据参赌人数这一个因素来判刑。还会综合考虑赌场的开设时间长短,如果赌场开设时间较长,即使每次参赌人数不多,但累计起来人数较多,也会加重处罚;赌资数额大小也是重要因素,赌资越大,表明赌博的规模越大,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以及是否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恶劣情节。
3、法律适用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其他情节的,会以开设赌场罪进行定罪量刑。并且根据情节是否严重,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通过实际案例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开设赌场罪人数累计判刑的情况。
1、案例一
某地警方破获了一个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数月。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根据赌场的监控录像、参赌人员的口供以及赌场的账本记录,累计参赌人数达到了五十多人。同时,该赌场的赌资数额巨大,并且存在强迫部分人员参与赌博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赌场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2、案例二
另一个案例中,一个小型赌场开设时间较短,累计参赌人数为二十人左右。但该赌场的赌资数额相对较小,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赌场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罪人数累计判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人数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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