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的立案标准,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情形可立案追诉;开设赌场的,不论赌资多少一般都可立案。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不认定为赌博。
赌博立案标准并非单纯以涉及的金钱数额来一概而论,而是依据不同的赌博情形有不同规定。
1、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不论赌资多少,一般都应予以立案追诉。开设赌场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另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网络赌博同样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其在金额方面的规定与传统赌博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1、抽头渔利与赌资数额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对于网络赌博,如果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同样会被立案追诉。一些网络赌博可能通过虚拟货币等形式进行,对于这些虚拟货币对应的价值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算,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2、参赌人数与投注金额标准
如果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以及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也会达到立案标准。
在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一般不会按照赌博来立案处理,但也有一定界限。
1、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亲朋好友之间以娱乐为目的进行的小额赌博活动,通常不被认定为赌博。这里强调的是以娱乐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在家庭聚会等场合,亲属之间打麻将、玩扑克等有少量金钱输赢,只是为了增添欢乐氛围,并非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一般不会立案。
2、少量财物的界定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少量财物”的具体数额,但一般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几十元、上百元的输赢可能被认为是少量财物;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几百元的输赢也可能被视为少量财物。但如果输赢金额过大,明显超出了正常娱乐的范畴,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而立案。
综上所述,赌博的立案标准涉及多种因素,不同类型的赌博在金额及其他方面都有不同规定。比如在一些新型赌博形式中,立案标准如何适用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果您对赌博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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