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掉了仍可办理离婚证。可选择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离婚,也可直接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并不影响办理离婚证。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选择协议离婚并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补办结婚证通常需要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之后,双方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种情况,直接办理离婚登记。若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另一方结婚证仍在,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留存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结婚证都丢失,可先到婚姻登记机关查找结婚登记档案,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此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而办理离婚登记。
第三种情况,通过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以此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审理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结婚证丢失并不构成办理离婚的实质性障碍,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