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担保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例如,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那么在这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特点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同样是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则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清楚担保期限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