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起诉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审理阶段包含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等环节;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起诉阶段。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中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阶段。此阶段又分为几个小环节。一是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二是调解,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达成离婚或不离婚的协议。若调解和好,案件终结;若调解离婚,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开庭审理,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需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调查核实证据等。
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是准予离婚,也可能是不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