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刑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当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能够获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主刑被减刑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随之调整。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主刑获得了减刑,那么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有可能被相应地减轻。例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立功表现是影响减刑的重要因素。若犯罪分子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立功行为,不仅主刑可能获得减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可能得到减轻。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进行减刑。这些因素包括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等。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有明显的悔悟和积极转变,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作出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