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无法分割时,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判决。若房产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房产等情况,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等复杂情形,可能会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当离婚房产无法分割时,法院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夫妻双方购买的期房,在离婚时还未交房、未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双方实际居住需求等因素,判决由一方或双方暂时使用该房屋。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房产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并转移房款,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这种行为,对该方进行少分财产的处理。
当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时,情况会更为复杂。例如,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多人名下,法院可能会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先解决房产的产权确认问题,之后再在离婚案件中对属于夫妻的部分进行分割。
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无法分割的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