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的一方在法律上并没有固定称为甲方或乙方。甲方和乙方的称呼通常在合同等法律文书中使用,用于区分不同的当事人角色,在离婚相关法律规定里并无此特定称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的一方一般被称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只是平等协商离婚事宜的当事人,不存在固定的甲乙区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对于离婚程序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里,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此时,双方是平等的协商主体,并没有像合同那样将一方称为甲方,另一方称为乙方的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确定的。
而在诉讼离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被称作原告,另一方则是被告。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陈述自己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诉求等内容。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这里明确的是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并非甲方和乙方。
甲方和乙方的称呼更多地出现在合同、协议等具有约定性质的法律文书中,其目的是为了在文本表述上方便区分不同的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离婚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与合同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不会使用甲方和乙方这样的称谓来界定提出离婚的一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术语和程序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