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次数并非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过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距离第一次判决生效已满一年且双方分居,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若没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同时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往往会认为双方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因为法院希望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促使双方尝试修复感情。
但是,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倾向。也就是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离婚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无论起诉几次,若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而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包括双方争吵的记录、分居协议、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起诉几次就一定会判离婚,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