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价值四千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就能减刑,减刑的幅度和起始时间等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会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通常来说,盗窃价值四千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一般减刑起始时间方面,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对于盗窃价值四千元这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不过具体的减刑幅度和程序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来操作,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