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安置房给了女儿,一般情况下房子属于女儿。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安置房给予女儿,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如果夫妻双方明确作出将安置房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且女儿也表示接受,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旦赠与完成,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归女儿所有。此后,女儿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使女儿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也只是代为管理该房屋,而不能随意处置房屋,除非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房屋的归属认定。比如,赠与行为可能存在附条件的情况,如果女儿未满足赠与所附的条件,赠与人可能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撤销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另外,如果赠与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赠与并非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将安置房给女儿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从物权角度来看,房屋的所有权尚未正式转移。不过,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有义务协助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旦完成登记,房屋就正式归女儿所有。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离婚安置房给了女儿后房子属于女儿,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房屋的归属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