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不了可能是因为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或是存在未完成的特定事项、存在相关限制因素等。
不符合适用条件方面,简易注销对企业类型和经营状况有明确规定。比如,只有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若公司已开展大规模经营且存在大量债权债务纠纷,就不满足简易注销的基本要求。
未完成特定事项也是常见原因。公司若存在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但办理过涉税事宜却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情况,需要先完成税务注销等相关流程。若有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也不能进行简易注销,需先处理好这些事项。
存在限制因素同样会导致简易注销受阻。公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时,不能申请简易注销。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也会失去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的资格。此外,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在相关案件未完结前无法进行简易注销。还有,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若不齐,也不符合简易注销的要求。
当公司简易注销不了时,应仔细排查具体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解决问题,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注销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