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导致诉讼离婚,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定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通常不会直接向第三者索赔,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法律层面,第三者插足并非都会导致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过错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在诉讼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非第三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般不支持无过错方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赔偿的内容主要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比如为了调查过错方重婚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需要有相关的票据等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则相对复杂,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例如,过错方长期与他人同居,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相对高一些;如果过错方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也会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其赔偿能力。
无过错方在诉讼离婚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证明过错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