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注意分居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且分居需是连续、不间断的。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判定因分居导致离婚的重要法律条文。然而,单纯的分居时间达到两年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判决,关键还在于分居的原因和实际情况。
分居原因的界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即便时间超过两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例如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较长时间,夫妻因此分居,这种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依据。
分居的连续性,法律要求的分居是连续的、不间断的满二年。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那么分居时间可能需要重新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分居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证据的重要性,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和时间。
总之,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但要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要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