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却把孩子带走,男方可先与女方协商沟通,要求女方将孩子送回。若协商无果,男方可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女方配合将孩子交还给自己。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定的。当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时,这表明在法律层面上男方获得了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然而,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女方把孩子带走的情况。
较为温和且值得尝试的解决途径是协商。男方可以主动和女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了解女方带走孩子的原因。也许女方是因为舍不得孩子,一时冲动才做出这样的举动。在沟通时,引导女方明白法院判决的意义以及各自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尝试达成女方送回孩子的共识。这种方式不仅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男方可以寻求法律程序的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男方可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向女方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将孩子交还给男方。若女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有权对女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不过,在涉及孩子的执行案件中,法院会尽量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谨慎使用强制措施,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女方认为在探视孩子过程中存在困难或不合理的限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双方应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虑,理性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