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致人死亡,主要责任通常由追尾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需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若追尾方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追尾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后车通常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为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如果后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那么后车驾驶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顺序上,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追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定数额(目前一般为18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若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那么剩余部分就由侵权人即追尾方承担。如果追尾方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前车存在某些过错行为,如突然急刹车、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经交警认定前车也需承担一定责任的,那么前车也应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追尾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承担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保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