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未到场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原告未到场,一般按撤诉处理;若被告未到场,可能会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缺席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来看原告未到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参加庭审以推进诉讼程序。若其无故不到场,法院会认为原告放弃了此次诉讼的权利,从而按撤诉处理。例如,有的原告在起诉后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又不想走撤诉程序,便故意不出庭,这种情况下就会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而被告未到场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故意逃避不出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比较谨慎,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例如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且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拘传是一种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总之,离婚诉讼一方未到场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