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工伤赔偿金支付主体需分情况来看。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也需承担相应赔偿。
在车祸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要依据不同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多项赔偿费用。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比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的所有费用,都将由该用人单位来支付。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避免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职工权益受损。
另外,若车祸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也需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比如,第三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职工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部分重复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总之,车祸工伤赔偿金的支付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