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类型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罪名被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以便于准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销售有害食品罪所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所设立的罪名集合。
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子类。这一子类罪名着重打击的是在商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通过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含有有害物质等伪劣商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销售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该罪。该罪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成分,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销售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有害食品而进行销售。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
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体现了其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侵害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