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会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条形印章。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结婚证进行相应处理使其失效。当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后,婚姻登记员会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在双方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条形印章。
之所以要加盖这样的印章,是为了从形式上明确该结婚证已不再具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效力。这是一种具有法定意义的标注,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一旦结婚证被加盖此章,其代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作用就宣告结束。
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执行的操作。这一程序是严谨且规范的,确保了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这也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误解。例如,如果没有加盖印章,可能会出现他人误认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的情况,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
而且,加盖印章后的结婚证虽然失去了证明婚姻关系的作用,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它见证了一段婚姻关系的开始与结束。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会为离婚双方颁发离婚证,这才是证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法律证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