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不能直接提起抗诉,而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流程包括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请求、检察院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受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本身没有独立的抗诉权,但法律赋予了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这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提出请求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受害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清晰地阐述自己请求抗诉的理由,例如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过轻等。这些理由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以增加请求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检察院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受害人的抗诉请求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量刑等各个方面。检察院会调阅案件的卷宗材料,重新审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判断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
检察院作出决定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就会依法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判决并无不当,不符合抗诉条件,就会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并向受害人说明理由。
如果检察院决定抗诉,会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整个刑事受害人请求抗诉的流程,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