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这两年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等特定情形,罪犯的刑罚会得到相应变更。
死缓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给罪行严重但仍有一定可改造性的罪犯一个机会。当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会进入两年的缓期执行期。
不同表现对应的刑罚变更:在这两年期间,如果罪犯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例如,某罪犯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在监狱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实施新的故意犯罪,那么两年期满后,其刑罚就会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
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比如,罪犯在死缓期间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就可能面临被核准执行死刑的后果。
死缓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对严重犯罪予以制裁,又给予了罪犯一定的改造机会,通过不同的刑罚变更方式,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改造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