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起诉需经历准备证据材料、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与执行六个核心流程,全过程需严格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一步:收集与固定核心证据材料
出租人起诉前需全面收集证据,这是胜诉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核心证据包括三类:一是证明租赁关系的材料,如书面租赁合同(需明确租金标准、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补充协议、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中关于租赁事宜的确认内容;二是证明租金拖欠事实的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需备注“租金”)、租金收条,以及拖欠期间的明细清单(列明拖欠起止时间、每月金额、总欠款等);三是证明催缴行为的材料,如催缴租金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需显示发送时间、内容及对方已读或回复状态)、邮寄催缴通知书的快递底单(注明“租金催缴函”,保留签收记录)。若承租人以房屋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付租金,出租人需额外准备房屋符合约定条件的证据,如交房验收单、维修记录等,反驳对方抗辩。
第二步: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因此出租人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前往被告户籍地(除非房屋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从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后,需提前通过法院官网或线下窗口查询立案所需材料清单,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时间。
第三步:撰写起诉状并提交
起诉状需包含四个部分:一是原被告基本信息(出租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对房屋的合法出租权;承租人信息可通过租赁合同获取,若信息不全,可申请法院调取);二是诉讼请求,需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精确到具体金额,包含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无约定时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一般按LPR标准)、解除租赁合同(若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逾期不支付租金”条件)、支付房屋占用费(自合同解除至实际腾退期间,按租金标准计算);三是事实与理由,简明陈述租赁关系成立、租金支付约定、拖欠事实、催缴过程及法律依据(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等条款);四是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起诉状需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法院留存1份,被告每人1份),证据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按同样份数提交。
第四步:法院立案受理与诉讼费缴纳
法院收到材料后,会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缴纳诉讼费(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1万元以下为50元,超过1万元按比例递增,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补正材料或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送达承租人,承租人需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若承租人下落不明,法院可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但会延长审理周期,因此建议出租人起诉前尽量获取承租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步:开庭审理与证据质证
审理程序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三个环节。庭审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争议焦点,出租人需当庭出示证据原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反驳承租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如“未收到催缴通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若承租人主张未收到催缴函,出租人可提交快递签收记录或微信已读凭证;若承租人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租金,出租人需提供维修记录证明已履行维修义务,或证明漏水系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法庭辩论阶段,需围绕租金拖欠的事实、法律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展开,强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的违法性,以及出租人主张的合理性(如租金金额计算准确、违约金未超过法定上限)。
第六步:判决生效与强制执行
法院一般会在庭审结束后1-3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包括是否支持支付租金、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以及履行期限(通常为判决生效后10-15日内)。若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15日),判决生效。若承租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出租人需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执行阶段,法院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承租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措施;若承租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但出租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此外,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的,可申请法院强制腾退(需提前为承租人预留合理搬离时间)。
需特别提醒:起诉前,出租人可尝试通过协商、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督促承租人支付租金,减少诉讼成本;若承租人确有经济困难,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分期支付),但需明确每期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二次纠纷。全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每一步操作有法律依据、有证据支撑,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