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债权人可选择向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按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未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
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核心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维护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平衡。以下从执行依据、权利行使、具体措施、内部追偿等方面展开说明。
执行依据是启动程序的前提。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需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为基础,包括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经公证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等。上述文书需明确载明各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债权人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若法律文书未明确“连带清偿”性质,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责任类型,否则无法直接启动连带执行程序。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是核心特征。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向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无需按责任份额或顺序行使。例如,甲、乙对丙承担100万元连带债务,丙可仅要求甲偿还100万元,或要求甲偿还60万元、乙偿还40万元,也可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全部债务。这种选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高效实现,避免因部分责任人无履行能力而影响整体债权回收。
法院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将依法对被申请的连带责任人采取执行措施,具体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出入境等。
内部追偿机制保障责任公平分担。连带责任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以“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为限,具体份额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依据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份额(如平均分担,或根据过错、受益程度等确定);无约定且无法律规定的,视为份额均等。追偿需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实现,协商不成的,可凭已承担责任的证据(如执行完毕通知书、付款凭证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需依法灵活处理。执行过程中,若部分连带责任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先对有财产的责任人采取执行措施,不足部分待其他责任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继续执行,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整体实现。若连带责任人之间存在追偿争议,不影响债权人对剩余债务的追讨,仅涉及责任人内部权利义务划分。
法律依据支撑执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明确“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则对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