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欠债应由村委会以村集体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属于集体债务,与村民个人无关。
村委会的债务偿还主体需从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能力入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村委会作为独立的特别法人,应当以其管理的村集体财产为限,独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债务性质的区分是确定偿还责任的关键。实践中,村委会债务可能源于多种情形,需明确是否属于集体行为产生的债务。若债务是村委会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如修建村内道路、水利设施、公共卫生服务等)或开展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如集体企业投资、农产品合作社运营等)所产生,该债务属于村集体债务,理应由村委会通过集体财产偿还。例如,村委会为改善村内基础设施向银行贷款,或因采购集体活动物资拖欠供应商货款,均属于典型的集体债务。
若债务是村干部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所致,需严格区分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村干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其他非集体利益用途,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村干部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村委会无需为此买单。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需举证证明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区分集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
村集体财产的范围决定了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村委会管理的集体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等)的流转收益、租赁收益;村集体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经营利润;集体资产(如厂房、设备、山林、水面等)的处置或租赁收入;政府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需专款专用的除外);村集体获得的捐赠、补偿款等。这些财产均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村委会作为管理者,有权依法支配上述财产用于偿还集体债务。但需注意,集体财产的处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财产的处分、大额债务偿还方案等),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确保程序合法、公开透明。
村民个人无需对村委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债权人可能误认为“村委会欠债,村民有责”,但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村委会与村民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村委会债务是集体债务,而非村民个人债务。村民仅以其对集体财产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个人财产与集体债务无直接关联。除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意以村民集资、摊派等方式偿还债务(需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和法定程序),否则村民个人没有义务以自有财产偿还村委会债务。
债务偿还的法律途径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若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将村委会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法院判决生效后,村委会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村委会管理的集体财产(需保留村集体正常运转和村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财产),以实现债权。
综上,村委会欠债的偿还责任主体是村委会本身,以其管理的村集体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需准确区分债务性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村委会则应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避免违规举债,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