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一般情况下,因篮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参与者自愿参与即视为“自甘风险”,对方对正常运动行为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冲撞、故意犯规等),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篮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其核心规则包含身体接触、快速攻防等元素,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难免面临碰撞、摔倒等风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原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即存在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性,篮球运动中的身体对抗、快速变向等均属于此类风险;二是参与者“自愿参加”,即明知风险仍主动参与,且对风险有基本认知;三是损害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而非场地设施缺陷、第三方干扰等外部因素。
在篮球运动中,正常的抢球、卡位、起跳投篮时的身体接触,属于运动规则允许的合理行为,即便造成轻微碰撞或摔倒,只要未超出运动本身的合理风险范围,均属于“正常运动行为”。此时,对方无需对损害承担责任,因为该损害是参与者自愿承受的运动风险后果。
二、对方需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
“自甘风险”原则并非绝对免责,若对方的行为超出了篮球运动的合理限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1. 故意行为:指对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例如,比赛中因情绪冲突故意用肘击、脚踹对方,或在无球状态下恶意冲撞、报复性推搡等,此类行为已脱离正常运动范畴,属于故意伤害,对方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 重大过失:指对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超出一般注意义务的疏忽。例如,明知对方已失去平衡仍强行冲撞,或使用篮球规则明确禁止的危险动作(如背后拉人、垫脚等)导致对方受伤,即便主观上非故意,也可能因未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而被认定为重大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认定的关键:区分“正常风险”与“超出合理限度的行为”
实践中,判断对方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区分行为是否属于“篮球运动的正常风险”。例如:
正常抢球时,双方因身体接触导致一方摔倒受伤,若动作未违反篮球规则,属于合理对抗,对方无责;
若一方为阻止对方投篮,故意伸腿绊倒对方,或在对方落地时恶意推搡,导致对方骨折等严重损伤,该行为已超出正常运动范畴,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方需担责。
篮球规则可作为重要参考:国际篮联(FIBA)规则中明确禁止的“违体犯规”“技术犯规”等行为,若直接导致对方受伤,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限度,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举证责任与赔偿范围
若主张对方承担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提供比赛视频、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对方的行为违反运动规则或存在明显危险性。若无法举证,将因“自甘风险”原则难以获得赔偿。
若对方被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实践建议
打篮球时,参与者应增强风险意识,遵守运动规则,避免使用危险动作;发生碰撞受伤后,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现场视频、对方陈述、医疗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若双方就责任产生争议,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证据和运动特性综合认定责任。
综上,打篮球被撞伤,对方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其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参与者在享受运动乐趣的同时,也需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理性看待运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