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死亡后,房屋的归属需结合共有类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按份共有人死亡的,其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共同共有人死亡的,需先确定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再由继承人继承该份额。继承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其他共有人对继承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核心在于区分共有类型及适用继承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两者在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需明确共有类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房屋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份额比例通常在共有协议或房产证中明确(如约定各占50%)。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或约定,对房屋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常见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场景,份额需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如离婚、共有人死亡)通过协商或法律规定确定(通常默认平均分配,除非有相反证据)。
其次,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何种共有类型,共有人死亡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均属于遗产,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若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份额应按遗嘱内容由指定继承人继承;若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按份共有人死亡:直接继承确定份额
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因其份额已明确,该份额直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例如,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60%份额,甲死亡后,其60%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继承。继承完成后,房屋共有关系变为继承人与原共有人(乙)按份共有(如继承人继承60%,乙仍占40%)。
共同共有人死亡:先分割份额再继承
共同共有人死亡时,需先通过协商或法律规定确定死者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30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原则上各占50%份额)。确定份额后,该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例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丈夫死亡后,需先确认丈夫的份额为50%,再由其继承人继承这50%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需注意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按份共有份额后,想对外转让该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主张优先购买;但继承人基于继承取得份额的行为本身,不涉及“转让”,因此其他共有人不能在继承阶段主张优先购买权,仅在继承人后续转让份额时可行使。
实践中的关键步骤:及时办理登记与份额确认
共有人死亡后,继承人需及时通过公证或诉讼等方式确认继承权,并凭继承权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份额变更登记,将死者的份额转移至继承人名下,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后续处分房屋时产生纠纷。此外,若共有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负担,继承人需在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如偿还抵押债务),这也会影响房屋的实际归属和处分。
综上,房屋共有人死亡后的归属问题,需先明确共有类型,再依据继承规则处理份额,同时注意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登记手续。建议在处理时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份额和继承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