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产争议需结合争议类型、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核心依据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合同效力、出资证明、继承关系等关键事实,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裁判。
房产争议涉及物权归属、合同履行、继承分割等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审理时需遵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裁判逻辑,具体判决路径如下:
第一步:精准界定争议类型,明确审理焦点。法院首先会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将房产争议划分为不同类型,并确定审理重点。若为所有权争议,核心在于判断“谁是合法权利人”,需审查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记录等权属来源证据;若为共有权分割争议,需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份额分割,共同共有人(如夫妻、家庭成员)则需结合共有基础(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贡献大小酌情分配;若为买卖合同纠纷,需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如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逾期交房、产权瑕疵)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若为继承纠纷,需先确认遗嘱效力(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再结合继承人范围、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第二步:严格审查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关键证据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核心方式,通常作为权属认定的初步证据,但登记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时,需结合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赠与协议等原始证据推翻登记)、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条,证明实际出资情况,尤其在借名买房、婚前购房等争议中,出资比例可能影响份额划分)、合同文本(需审查签约主体、内容合法性、履行情况,例如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可能因规避税费导致部分条款无效)、遗嘱文件(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等)。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兼顾公平原则。法院判决需严格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登记的优先效力;第三百零八条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确立遗嘱优先原则。同时,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调整裁判结果,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步:优先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房产争议往往涉及家庭关系、重大财产利益,调解可帮助当事人在保留情面的前提下达成和解,例如共有权分割中,当事人可协商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可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避免亲情破裂。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判决。
第五步:明确判决履行内容,保障权利实现。判决书需清晰载明履行事项,例如所有权归属(判决房产归某方所有,另一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金钱给付(如支付折价款、违约金)、腾退房屋等。若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通过查封、拍卖房产等措施保障判决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房产争议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平衡各方权益,既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也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定分止争”的司法目标。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