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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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有哪些内容

2025-12-04 0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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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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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主要包括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和遵守一定的持股时间与比例要求。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重要的前置条件之一。这意味着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需要先尝试通过公司内部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具体而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指公司的重大利益面临紧迫的威胁,如公司的核心资产即将被非法转移等,如果不立即起诉,公司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持股时间与比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利益的长期关注,而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关联性。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股东之间关系相对紧密,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设置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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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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