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金额过低可通过与违约方协商增加违约金数额,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增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违约金金额过低,会使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可以尝试与违约方进行友好协商。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违约情况发生后,双方可以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违约金数额进行重新协商。通过沟通,向违约方说明实际损失情况,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便捷,能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若协商无果,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时,守约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违约导致的财物损毁、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的损失等。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增加违约金以及增加的幅度。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例如,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且守约方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行为受到较大影响,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守约方增加违约金的请求,并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以体现公平原则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当违约金金额过低时,守约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