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天然属性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父母双方通常会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分工合作来履行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比如,一方可能更多地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另一方则可能在经济上承担更多的支持。在教育方面,双方也可能共同参与孩子的学业规划、兴趣培养等。
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夫妻感情不和但尚未离婚,一方可能会将孩子带走,不让另一方接触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离婚,但另一方的抚养权利实际上受到了侵害。此时,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恢复自己对孩子正常的抚养、教育等权利。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对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离婚的状态下,父母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行使应该是平等且共同的,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同时,法律也为在这一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