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并非由某一个人提出,它是经过多方论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和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后,在立法过程中得以确立的。
从社会背景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一些夫妻可能因一时冲动就选择离婚,而事后又后悔不已。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家庭的和谐。在家庭关系中,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涉及到子女、财产等多方面的问题,稳定的婚姻关系对社会的稳定也有着积极意义。
从立法角度而言,离婚冷静期是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设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对离婚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经过多次审议和讨论,最终将离婚冷静期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离婚冷静期是综合社会、立法等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确立的,并非某一个人提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