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未遂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实施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具体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从证据类型来看,物证是很重要的一类。比如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谋杀的工具,像刀具、枪支、毒药等。这些工具能够直观地显示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并且可以通过对工具上的指纹、血迹等痕迹进行检测,进一步将犯罪嫌疑人与案件联系起来。例如在一起谋杀未遂案件中,现场发现了一把带有血迹的匕首,经过DNA鉴定,匕首上的血迹与受害者的血型一致,同时匕首上的指纹也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相匹配,这就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物证。
书证也不可或缺。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前写下的杀人计划、购买凶器的发票、与他人讨论谋杀计划的信件或聊天记录等。这些书证能够清晰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预备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日记中详细记录了谋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这就可以作为其有谋杀故意的重要证据。
证人证言同样关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直接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接近受害者、实施了哪些具体的攻击行为等。即使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矛盾关系的证人,也可以提供关于犯罪动机的相关信息。比如,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近期因为经济纠纷发生过激烈争吵,这就为犯罪嫌疑人的谋杀动机提供了佐证。
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能够真实地记录犯罪现场的情况。监控录像可以清晰地呈现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行为动作等,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直观的证据。而录音资料如果能够记录到犯罪嫌疑人表达谋杀意图的内容,也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鉴定意见也起着重要作用。法医对受害者的伤情鉴定可以确定受害者所受伤害的程度和性质,判断是否符合谋杀未遂所造成的后果。同时,对现场痕迹、物证的鉴定意见,如对血迹、指纹、毛发等的鉴定,能够为案件提供科学的依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在谋杀未遂案件中,需要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