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没判离后,若仍想离婚,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可选择在这期间与对方进行协商,尝试协议离婚。
当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时,有以下两种主要途径可以继续推进离婚事宜。
其一,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不受此时间限制,若被告想离婚,可以随时起诉。在等待的这六个月期间,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再次起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并非绝对,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其二,尝试协议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未判离之后,双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顺利度过冷静期,双方就可以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
第一次离婚没判离后,无论是再次起诉还是协议离婚,都需要谨慎考虑,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