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预交。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缴纳标准有所不同。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我国,离婚案件诉讼费的缴纳是有明确规定的。从缴纳主体和时间来看,通常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必要步骤。
关于具体的缴纳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果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每件交纳的诉讼费在50元至300元之间。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
而当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时,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缴纳费用,只需按照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标准缴纳即可。这是考虑到一定数额内的财产分割处理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较低。
但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0.5%的比例另行交纳诉讼费。例如,财产总额为5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是30万元,那么这30万元需要按照0.5%缴纳费用,即30万×0.5% = 1500元,再加上不涉及财产分割时的基本费用(假设当地标准为300元),总共需缴纳1800元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诉讼费的承担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也会减半。最终的诉讼费承担,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判决结果来确定,可能由一方承担,也可能由双方分担。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