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分割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同时若符合法定情形,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过错情形不同,具体的判决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在我国,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当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时,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对于过错的认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不仅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得到照顾,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完全剥夺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过错的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持续时间等。例如,如果一方只是偶尔的轻微过错,并非上述法定严重过错情形,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只是适当少分一点;但如果过错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如长期与他人同居并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较大比例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需要准确界定。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在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过错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