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赌博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债务的性质对于夫妻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赌博债务明显不符合这些条件。
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的活动,参与赌博所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从债务的形成原因来看,赌博债务并非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而产生。它完全是一方因个人的不良嗜好和非法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从法律原理上讲,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或者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而赌博是个人的自主行为,另一方往往既没有参与赌博的意愿,也没有从赌博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将赌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未参与赌博的一方是极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及赌博债务的离婚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审查债务的性质。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是赌博债务,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会判定由赌博一方自行承担。例如,有相关的证人证言、警方的出警记录、赌博场所的相关证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该债务为赌博债务的依据。所以,离婚时赌博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由赌博方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