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无效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对遗产进行分配。
在遗嘱继承的体系中,当口头遗嘱被判定无效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遗产。首先要明确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口头遗嘱、伪造的口头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等也属于无效情形。
当口头遗嘱无效时,就不能按照该无效遗嘱来分配遗产。此时,法定继承就成为了处理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有明确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实际分配时,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口头遗嘱无效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能够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公平地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