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还钱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交付借款的证据以及其他能辅助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最常见的就是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借条通常会明确记载借款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重要信息,它是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比如,双方在聊天中明确提及了借款的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等内容,这些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固定后,也能起到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
交付借款的证据也必不可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银行转账记录就是很好的证据。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显示出转账的时间、金额以及转账双方的账户信息,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若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需要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或者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证人证言需要证人能够清楚地描述借款交付的过程和细节,并且证人要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
还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辅助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借款人的还款承诺、双方关于借款的通话录音等。还款承诺可以进一步表明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并愿意还款的态度。通话录音在录制时要注意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且录音内容要清晰明确,能够反映出借款的相关情况。同时,了解借款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也有一定作用,这有助于在胜诉后顺利执行判决。比如,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这些证据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途径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