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能否要回彩礼、三金和酒席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彩礼和三金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要回,而酒席钱一般较难主张返还。
首先来看彩礼和三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和三金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某些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再如,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
而对于酒席钱,通常情况下,举办婚礼酒席是为了庆祝双方结婚这一喜事,具有社交和人情往来的性质,被视为一种消费行为。而且酒席的费用已经实际支出,难以明确界定为某一方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酒席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如果双方在婚前有关于酒席费用承担和返还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在离婚涉及彩礼、三金和酒席钱的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男方是否能够要回相应的款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