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考虑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婚后还贷情况等因素,可能会判决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处理遵循一定的规则。
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例来说,甲在婚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和乙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将房子判给甲,剩余未还的贷款由甲继续偿还。而对于乙参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甲需要给予乙相应的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先确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再计算该金额在整个房产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最后结合房产的增值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是双方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
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