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在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提请作出;决定逮捕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办案过程中自行作出。
一、适用主体不同 批准逮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决定逮捕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二、适用情形不同 批准逮捕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侦查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没有逮捕决定权,需要提请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的情形较为多样。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当侦查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由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主要是在审判阶段,对于在案被告人,发现其符合逮捕条件,为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决定逮捕。
三、程序不同 对于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需要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先由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由院长决定,重大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