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无力偿还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下,在借款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款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任一方还款,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保证方式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当借款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时,若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需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在对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此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债务。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后,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向自己偿还已支付的款项。在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担保的性质和可能承担的责任,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